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图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长期以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正、及时、适当的行政处罚,在制止、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促进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做到既依法履职,又依法“免罚”,实现“不枉不纵”,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在制定《清单》的过程中,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主要内容
《清单》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常见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分为证照管理类,食品类,产品质量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广告类,电子商务类,商标类,计量类,价格类九类三十项情形。除此之外,《清单》还明确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择一从重”的原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
对于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实施日期
《清单》自2022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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