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质造”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江府办〔2017〕33号)提出,到2020年,使得我市企业在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中力争实现零突破。
设立江门市政府质量奖,将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环保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的授予对象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江门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江门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三、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机构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日常工作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四、申报江门市政府质量奖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3年国家或省、市、县级等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抽查、执法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非盈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进出口贸易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国外警示通报或索赔。
五、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设置情况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选奖励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
评审标准主要按照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企业或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推荐。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四)材料初审。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每次评审,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当次评审拟评出的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1.5倍。
对曾获得《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质造”品牌提升行动方案(2017-2020)的通知》中提及的相关品牌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现场考评。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市市场监管局。
(八)征求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形成意见汇总,并与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拟奖资格。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七、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的监督管理
(一)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和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二)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经调查属实的,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三)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2)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等各级各类质量监督抽查、执法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且投诉有效的;(3)产品、工程、服务、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5)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6)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八、《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
《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