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2018〕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3日
江门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江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形成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制定培育计划,优化审批服务,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的“个转企”氛围。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二)主体自愿。
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自主转型、自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三)分类指导。
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区分层次,分类指导,对产值和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市场主体,加快促进转型;对实力较强但仍有顾虑、积极性不高的市场主体,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逐步转型为企业。
三、转型升级工作对象
(一)依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在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四、工作措施
(一)工商部门。
1.简化工商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申请“个转企”,由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及相关文书。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先申请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待办理个体工商户清税等手续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是,拟转型企业与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除外。
2.转型企业设立登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放宽名称登记。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转企”企业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4.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继续使用,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税务部门。
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免不征,最大限度地减少“个转企”的纳税成本。对工商执照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可先行对“个转企”企业办理新税务登记,并在纳税人办理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及票种鉴定手续后才办理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2.新成立企业初次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4.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个转企”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本数)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7.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财政部门。
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并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且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实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企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比值分别设定0.48%、0.64%和0.8%三个档次。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凡是符合《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江经信技术〔2018〕15号)奖补对象条件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申请享受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
2.转型为企业,并且在2018年(含)前实现首次升规入统的,按照《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7〕63号)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六)国土资源部门。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包括该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或以名称办理过户登记的)过户到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名下的,原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完税或减免契税等事项,再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原房产证、土地权属证、地税部门开具免征契税证明等资料到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转型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不动产登记费。
2.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开通“绿色通道”,并将办结承诺时间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不包括权籍调查、测绘等环节)。
(七)环保部门。
1.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如只需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可在报批或备案时同时完成建设单位变更手续。
3.没有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由审批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办结;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八)质监部门。
1.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2.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的企业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免于产品发证检验。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个转企”后企业名称不变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等变更手续。
2.“个转企”后若企业名称变更的,凭工商部门的相关凭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等各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免予现场核查,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
3.涉及许可事项其他内容变更的,按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
(十)卫生计生部门。
1.公共场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和经营场所不变的,申请人携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和《卫生许可证》到卫生计生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卫生计生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资料,若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则按照相关卫生许可证变更的审批要求进行审批,重新核发《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涉及卫生审查和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两个申请步骤“二合为一”,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资料和现场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核发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时限为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卫生计生部门在行政服务窗口将挂牌专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咨询及审批等相关业务。
4.减免有关费用。核定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单位,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文广新部门。
1.开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相关手续。
2.“个转企”后若只是名称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类型及总量等不变,对有效期限内的消防、环保、建筑工程等竣工验收审批文件,无需重复提交,按变更程序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十二)公安部门。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时,将对涉及申请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单位(企业)所有人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车管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后可取证;单位(企业)所有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车管所窗口受理,3个工作日后可取证。15日后可领取固封新号牌。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
“个转企”工作以各市(区)政府为主体组织开展。各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成立“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人财物保障,统筹推进“个转企”工作,按时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主动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尤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为“个转企”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努力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宣传发动。
各市(区)政府要及时召开“个转企”工作动员会,组织宣讲会,多形式、多渠道向企业作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在个体户较多的餐饮、交通等行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工作督查。
市工商局牵头,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