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图解
JMBG2022022
江市监规字〔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麦捷均、罗楚雯,联系电话:3168150、3871063。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转企”时,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企业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需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申请办理转型升级为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四条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同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先办理前置许可。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产权登记证,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仍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且已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 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的各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市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分别按 2:8 比例分担。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原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市成立;
(二)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三)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四)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至少半年申报期有税入库;
(五)转型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六)原个体工商户和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每年7月30日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对企业进行筛查,核实后确定符合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在接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后于本年度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登录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加具意见。
(三)如当年度转型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跨年度再次提出申请。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根据对企业的审核情况,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资料并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和扶持资金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六)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与财政部门衔接,按规定及流程及时向企业发放扶持资金。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