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解读
JMBG2021033
江市监规字〔2021〕3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各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及《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门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金资助。
第三条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各市(区)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战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提前谋划、储备项目、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仅用于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以及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的经费资助。具体范围包括: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
2.承担各级标准化科研及示范项目的。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全国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3.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五)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六)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及学历教育。
(七)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承担各级标准化科研及示范项目(不含农业类标准化科研);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为各级技术标准。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通报和研究平台等。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四)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五)主导或协助标准修定的,按同类标准的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六)除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外,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中市本级部分的20%。
(七)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资助额度在上述对应资助额度基础上再增加50%。
(八)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在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资助:转化为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万元,转化为地方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5万元,转化为国家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0万元,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九)多个单位同时属于参与制定或修定同一项技术标准,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并存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但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
第八条 联盟标准的组织发起单位为联盟标准的主导制定(修定)单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提供的材料能佐证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唯一单位(佐证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参与单位为协助制定(修定)单位。
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为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修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国际标准的协助制定(修定)单位。
第十一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定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制修定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的市本级部分中安排不高于总额10%的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承接省级通报评议会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奖励;每次承接国家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单位,每宗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且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且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市本级部分中安排不超过8万元用于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及学历教育,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部门、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材料、评审工作方案等内容,并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
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补充)相关材料的,可中止办理;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予资助,资助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服务单位不得申请其服务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预算项目入库评审制,资助申请须经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预算项目入库审查后方可资助。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评审实行闭门审核制度,每次参与的人员总数应为单数(不少于3人),当审核组成员意见不统一时实行表决制度,审核组成员一人一票,以表决结果为准。
专家评审就立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项目实施(课题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审查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本次立项申报中有利益冲突的审查组成员应主动向审查组申报并退出审查组;否则该次审核无效,需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非常设性或其他需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组由当期专项资金审查组兼任,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文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应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预算项目入库评审结果形成市本级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并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申报单位注册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二十六条 江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可在每年的专项资金市本级部分中列支,但审查费用不得超过该专项资金金额的3%。
第二十八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九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及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每年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该项工作列入每年对各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质监通〔2017〕4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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