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双11”“双12”网络促销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就开展网络经营促销活动提醒如下:
一、落实信息公示义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提升线上经营行为透明度。
二、规范网络促销行为。依法明码标价,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三、规范直播营销。直播平台内经营者应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虚假宣称直播营销商品库存量、限量或者限时促销信息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通过低俗引流、“卖惨”等方式进行营销。
四、严格落实禁限售规定。做好禁限售商品清查,严禁销售未经依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产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和禁限售商品;严禁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特供酒”、虚假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及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无警示标志的“三无”儿童和学生用品。
五、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严禁发布电动自行车“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严格遵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要求,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六、妥善处理消费纠纷。严格遵守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网络购物“三包”等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矛盾纠纷处置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买得安心、买得舒心。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强化网络交易监测,依法严肃查处“双11”“双12”网络促销经营活动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