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江市监信撤告〔2024〕02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江市监信撤告〔2024〕02号)。
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江门市穆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13FY4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白沙丰盛里6号首层A-C 1-13轴自编08。
法定代表人:聂琴。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5日。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撤销任命聂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企业在登记时提供了未经聂琴允许的身份证信息等虚假材料,任命聂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检查照片、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等予以证明。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我局已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2017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信息的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