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企业公示信息质量,推动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不断完善,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辖区内401家企业,委托广东南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核查工作,依法利用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委托核查期自2024年9月至12月底止,其中,自核查开始至2024年10月10日为材料收集核查磋商期,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为问题整改期,2024年10月26日至31日为核查结果标记期,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信用修复指导服务期。在委托核查各阶段,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核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2023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等信息的佐证材料协助核查。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等情形,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信息标记于企业名下;对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情况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在核查结束后,对401家被检企业的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如有疑问的,可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咨询电话:3167840、3168191。
特此通告。
附件:核查企业名单(401家)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