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7日,我局通过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订稿)》修改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条款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一、食品类违法经营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应当免除处罚和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及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行为,不满足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不应当免除处罚。 | 采纳 |
2 | 二、产品质量类违法经营行为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等处罚。如果情节轻微,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第一档进行责令改正即可。 | 采纳 |
特此通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