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江市监行罚[2024]5号 | 江门市****行业协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借助组织培训活动变相收费案 | 江门市****行业协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7007385748**** | 吕** | ****年*月**日,经查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没有对外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的行为和****年*月-****年*月期间,在没有相关资质和备案的情况下,采取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开展****培训,并向合作方以管理费名义收取费用。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如下: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涉及收费项目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借助组织培训活动向市场主体变相收费的行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 2.并处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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