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江市监行罚[2024]3号 | 江门市**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 江门市**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04561****** | 黄** | 当事人在2019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共183812.58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人民币183812.58元的罚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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