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江市监行罚〔2023〕11-1号 | **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使用变造的法律文件案 | **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56****** | | 当事人在代理商标事宜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购销合同系变造的合同,构成使用变造的法律文件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0元。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