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或者“粤商通”APP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未报送年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给予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通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维码
粤商通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