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江门装饰公司在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起连续六十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江门装饰公司撤销登记告知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在2005年7月12日办理的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江门装饰公司登记。因当事人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被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理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的企业,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江门装饰公司)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