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药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提高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和警惕性,规范我市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药店线上线下一体化,尤其要加强药店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全方位堵塞防控漏洞,织牢加固疫情防控网。要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广东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规范指引(2022年版)》,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为主线,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坚持把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与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相结合,坚持把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相结合,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提供者持续合规经营,进一步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尤其加强疫情期间网络销售《目录》药品监管,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二、压实监管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一)各县(市、区)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再次进行摸排,并督促其通过登录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在线登记,如有变更的及时在系统上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全面、准确。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销售记录追溯管理,强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检查;加强网上巡查,采取“线上”收集线索和“线下”调查处置相结合;及时接收市局移送的监测线索,并按要求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及时在系统监管端填报监督检查(抽查)信息。
三、压实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第三方平台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通过自建网络媒介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违规销售药品。
(二)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不得无处方、虚假处方或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而销售处方药。
(三)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规范管理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按要求展示药品经营资质。
(四)不得通过网络媒介(自建网站或其他公众网站等网络形式)非法发布药品信息;不得未展示药品经营资质证明,但声称或暗示有药品销售(如声称或暗示有非法进口的抗癌药、降糖药、降压药等,或国家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等),不得在网页留下联系方式,用于销售非法药品之用。
(五)不得通过QQ、微信、微店等专门针对特殊人群或特殊用药需求的群体非法销售药品(如含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药品、用于性别认知障碍人群的含雌激素等药品)。
(六)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上的网店销售声称具有药品相关功能主治等医疗目的的产品;不得夸大疗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
(七)不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药品网络信息服务或非法销售药品等。
(八)疫情期间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销售《目录》药品,应当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销售,查验并确保购药人员的身份证件、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健康码、行程卡、体温、可疑症状等信息真实有效,留存查验证明,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无法确保以上措施落实到位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目录》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要严格实施交易记录可追溯制度,强化管理,严格自律,确保药品网络销售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四、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法违规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药品网络销售与年度检查计划、跟踪检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检查任务。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责任约谈、公开曝光、关闭或屏蔽网站、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通报医保部门取消医保定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和惩戒措施。对于不配合、拒绝和阻挠检查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全面收集梳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查处置。要借助各类媒体力量,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强化药品安全、药品领域疫情防控等方面知识科普,提升全行业法律意识和全民防控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办和曝光力度,形成查办一个、规范一批、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
各县(市、区)局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局药品科,内容包括辖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案件查办情况、取得成效和工作建议等。
联系人:药品科张妙瑜 3168710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