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项目(项目编号:20210038)进行公告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在江门市辖区内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现向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向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公众宣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全管理知识,科普特种设备技术。提升我市人民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自觉,减少和消除特种设备伤害事故。
(二)项目要求
承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推广工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基层、安全生产月、质量月” 活动专项科普宣传活动,通过知识讲座、有奖问答、现场咨询、应急救援演练等形式,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号、江门日报社青苹果专栏通讯宣传手段,全方位、高频次向全市人民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
1、 进社区(全市四市三区各开展一次活动):
内容:电梯安全、燃气安全
⑴ 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各选择1个大型封闭小区广场(或开放式社区公园),开展电梯安全、燃气安全知识宣讲,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
⑵ 届时邀请副高级以上专家教授或业界资深专业人士做宣讲老师及回答群众提出问题的答疑。
⑶ 播放安全教育视频,有奖问答活跃现场气氛。
⑷ 选择其中一场通过江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推送。所有活动内容在协会网站与公众号宣传公布。
⑸ 宣传工作实施时间:分时段完成。
2、 进企业(电梯、起重机、场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水质处理、气瓶充装各开展一次活动)
内容:电梯使用安全与应急演练、起重机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压力容器安全知识宣传、锅炉水质检测知识、气瓶充装作业。
⑴ 在江门地区选取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上规模企业开展活动。
⑵ 届时邀请副高级以上专家教授或业界资深专业人员作知识讲座,根据企业实际现场分析解答问题。
⑶ 派发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资料,宣传法规知识,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
⑷ 活动通讯稿在协会网站与公众号宣传公布。
⑸ 宣传工作实施时间:分时段完成。
3、 进校园(不同市区组织三所中学或小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文明乘梯知识讲座
⑴ 在江门地区不同的市(区)选择三所小学开展安全文明乘梯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⑵ 宣传形式为专家老师讲座,同学们课堂学习,现场设答疑、有奖问答等环节活跃气氛。
⑶ 江门日报社青苹果专栏团队,现场采写报道,鼓励同学们撰写文章,投稿。通过江门日报青苹果专栏,向全市中小学宣传。同时通过江门日报专栏,向全市宣传特种设备知识,文明乘梯知识。
4、 进农村(不同市区组织两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宣传)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文明乘梯知识讲座、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⑴ 在江门地区选择联系两个农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完成宣传活动。
⑵ 活动采取座谈交流的形式,向前来的农民朋友讲解特种设备的概念;讲解电梯、燃气、游乐设施等这些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设备的安全知识,及简明的法律法规常识,如检验标志,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
⑶ 派发宣传资料,电视台人员录制宣传资料。
5、进家庭(各市区抽取5户家庭,派发宣传资料,专业人员现场咨询)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文明乘梯知识讲座、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6、 进基层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讲座
⑴ 在招标方指定的基层单位开展3场特种设备知识培训。涵盖特种设备设备知识、法规知识、管理知识。
⑵ 采取授课的形式,分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特种设备承压类技术知识、特种设备机电类技术知识。学习时长为一天。
⑶ 邀请特种设备副高级以上专家授课。邀请行政单位专业领导授课。
7、 安全生产月专题(进驻大型工业园区开展大型现场讲座、咨询问答活动)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含八大类特种设备)
⑴ 联系我市大型工业园区管委会。请其配合在其工业园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
⑵ 联系专业的活动策划公司,进行活动会场讲台、宣传壁画、音响、摄影录制等工作实施。
⑶ 发函江门市电视台,江门日报社,邀请其新闻采写。
⑷ 请江门市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录制播放宣传视频。
⑸ 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出席指导。邀请资深专家教授,行业翘楚作相关专题讲座。
⑹ 设置咨询台,专业人员做台接受咨询。工作人员派发现场资料。
⑺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关设备应急救援演练。
⑻ 活动后勤保障安排,意外保险购买,活动安全评估,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8、 质量月专题(进驻重点企业或工业园区开展质量安全知识讲座,知识问答)
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含八大类特种设备)
⑴ 联系我市重点企业或工业园区。请其配合在其企业内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月宣传活动。
⑵ 联系专业的活动策划公司,进行活动会场讲台、宣传壁画、音响、摄影录制等工作实施。
⑶ 发函江门市电视台,江门日报社,邀请其新闻采写。
⑷ 请江门市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公众号,录制播放宣传视频。
⑸ 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出席指导。邀请资深专家教授,行业翘楚作相关专题讲座。
⑹ 开展安全工作座谈交流会,收集企业意见上报给上级部门。
⑺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关设备应急救援演练。
⑻ 活动后勤保障安排,意外保险购买,活动安全评估,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涉及范围:全市人民群众。
(三)供应商要求
1.供应方具备丰富的宣传推广经验。
2.供应方须保留履行服务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形成结果性文件资料供验收。
(四)项目时间要求
在2021年11月20日前执行完成。
(五)付款方式
中标后,采购方与供应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按合同要求支付。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资格凭证。
(三)不得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江门”(http://xyjm.jiangmen.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必须提供投标日期当天信用中国和信用江门的截图信息,否则视为该项资质不通过。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
三、投标要求
(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含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供应商报价时需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明细表,报价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二)资料提交要求
投标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交本次投标有关资料(详见附件1)。
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1年6月28日前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详细情况并提交报价资料,报价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下午5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江门市东华二路七号8楼办公室(3)。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供应商须按本公告附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本公告给出格式的,各报价供应商必须依给定的格式制作;本公告未给出格式的,各报价供应商可自行设计格式。
2.本次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将不被接受。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其报价均包括培训场地租用费、培训资料费、午餐费、现场教学交通费、标的货物、其他附件、安装、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资料、质保期等相关的全部费用。
4.供应商如对本招标项目报价,即表示认可我方提出的全部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我方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满足于(但不限于)我方提出的采购需求。
(二)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每一份副本应分别装订。装订应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由此造成松散、脱落的,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负。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密封在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人名称,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五、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2)确认采购项目的中标人,请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投标资料并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及部分分项目的最高限价,否则无效。
六、其他事项
1.本招标公告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投标供应商未达到开标规定的或经评审没有合格供应商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置和发布公告。
3.招标人向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报价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4.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联系方式
如供应商有疑问,请于2021年6月28日前将疑问内容以电话方式联络本单位,联系电话:3168037。
如对招标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反映或者投诉,可联系我局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3168908。
附件:
1.投标文件版式
2.综合评审表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