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名单见附表),请仍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提交年度报告。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批准延期提交年报材料的代表机构,年报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9月30日。逾期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登记证。
特此公告
附件:未报送2019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