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牵头部门:江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广全程电子化、不见面、零材料、零跑动、申请人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度,进一步便企利民。
二、税费优惠政策(牵头部门:江门市税务局)
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餐饮行业除可享受上述税费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
1.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1.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方面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鼓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三、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结合省税务局下发的《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征管业务办理指引》,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具体如下: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了解受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情况,主动发起定额调整,免于纳税人申请,调整结果通过电子化传递、邮寄等方式送达纳税人。二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因受疫情影响需要停业的,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三是疫情影响期间简化纳税人办理停业手续,暂免于纳税人缴回在用发票和就核准停业前当季的经营情况进行手工申报(如不缴回发票的纳税人停业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四是简化办理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渠道办理申请的,填写并提交《停业复业报告书》,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通过办税服务厅渠道办理的,提供《停业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但如果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上述资料除符合条件不需报送的外均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税费政策咨询电话:12366
三、社会保险(牵头部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操作指引:无需另行申请,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直接向属地税务部门申请补缴补办即可。如有疑问可直接致电12366咨询。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联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养老与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3935272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1、联系部门:
2、应具备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即企业在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申报足额缴费且上年度内无欠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该目标为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能申请返还。
3、返还标准及期限:按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4、操作指引:
(1)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广东省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企业营业执照、劳务派遣企业还须提供用工单位达成的稳岗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向受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也可直接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平台提交,网址https://rsfw.jiangmen.cn/Jmqyfwpt/index.do。
(2)受理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411号)规定,“稳岗补贴”返还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部门受理。
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一、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1、联系部门:
2、应具备条件: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
隔离期间,为该职工支付工资待遇的企业。
3、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50%补贴企业,具体金额根据其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天数据实计算,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企业发放工资凭证,企业工时制度,医疗诊断佐证材料(或各防疫指挥部指定的隔离材料、解除医学观察材料),企业银行账户。
(2)办理流程: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和提交资料。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和提交资料。“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系统未正式启用前,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二、对按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1、联系部门:
2、应具备条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补助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人补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对于同一劳动者,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与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职工工资待遇补贴重复享受。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企业申请书,湖北籍务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凭证,湖北籍务工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的材料(例如:员工出行的车票、路桥费等凭证,员工向当地政府申报个人健康信息的凭证,其他说明员工在外地的凭证),企业银行账户。
(2)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三、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
1、联系部门:
2、应具备条件:自2020年2月9日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
3、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劳动者,招工补贴与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
(2)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一、对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标准给予适岗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1000元。
1、联系部门:
2、应具备条件: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
3、补贴标准及期限: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企业在开展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培训完成6个月内,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上加注培训效果,连同学员上课记录一并提供申请补贴。
(2)办理流程:常规情况下,要求企业在开展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报备培训计划;培训完成6个月内,再次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培训效果等相关培训及补贴申请信息。为应对疫情,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开发完成情况下,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二、参保企业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联系部门:
2、应具备条件: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注明就业困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类型)。
(2)办理流程:常规情况下,企业应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后6个月内,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开发完成情况下,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四、金融政策(牵头部门: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星级饭店等餐饮企业提供相关贷款优惠。政府给予星级饭店等餐饮企业实际获得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总额50%进行补贴,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贴息支持。政府贴息资金由市本级和属地政府按照1:1分担。
依据来源:
(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 号);
(二)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旅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市金融局联系人及电话:何月敏,3272076。
五、租金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对租赁江门市区公房管理中心和市历史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辖管的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和个体工商户的餐饮经营单位,实行2月租金免收,3月和4月租金减免50%的优惠。
(一)依据来源: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 号);
(二)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 向市区公房管理中心辖管工作站或市历史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经营用房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租户向市区公房管理中心辖管工作站或市历史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三)联系部门
东区工作站(浮石路86号首层),联系电话:0750-3183831;
南区工作站(南苑一街17-21号首层),联系电话:0750-3893858;
西区工作站(紫云里4号),联系电话:0750-3332635;
北区工作站(星河路福泽园5幢之二103房),联系电话:0750-3222395;
中区工作站(莲平路新安里3号),联系电话:0750-3271826;
江门市历史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堤中路22号),联系电话:0750-327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