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特设〔2020〕59号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特检院江门检测院: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号)、《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166号)、《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18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认真分析研究,找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与疫情防控战的结合点,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二、坚持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一)重点强化疫情防控保障单位和高风险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各单位要以医疗卫生、商贸流通、化工冶金、气体充装、车站码头、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以及疫情防控保障单位为重点,督促相关单位立足疫情防控,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液氧储罐、灭菌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涉疫特种设备和高风险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全面排查和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坚决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要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重点保障轿厢内通风换气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机房等重要部位,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电梯维保单位要保证电梯日常维保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要督促医疗器具等疫情防控保障生产企业切实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保障设备正常运转,为医疗卫生等用品的正常生产提供可靠保障。
(二)全面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复工复产期间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易发期,各市(区)局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细化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设专门人员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巡查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督促企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防疫培训,把省市有关复工复产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传达至企业负责人,教育引导有关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措施,坚决杜绝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不到位而引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要及时了解复工复产企业存在的困难,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延期复产措施的,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特种设备检验延期申请书(附件1),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
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法到岗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采取持证作业人员调岗等措施,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发生。复产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疫情按照当地和有关单位防疫的规定,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
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市局将组成飞行检查组,督促各市(区)局落实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三)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正常开展。
各市(区)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平台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梳理,督促使用单位要对临近检验有效期或需实施安装监检的设备以及安全附件应校验检定的,要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确保安全合格。广东省特检院江门检测院要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合理配备并保证充足的技术检验力量,保证企业到达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能够正常检验,按时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对化工企业、医疗器具生产企业、医疗单位、车站、居民住宅小区等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保障单位要予以优先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安全健康氛围
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要将《给全市复工复产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一封信》(附件2)发放给相关单位,督促医疗机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气瓶充装以及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区域等单位积极利用条幅、展板、广播、电子屏幕、微信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防疫知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强化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维保人员的防疫意识,督促做好个人防护。
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等场所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张贴安全提示等方式,积极呼吁和倡导减少乘梯次数、加强自我保护、保持电梯卫生,避免交叉感染。
四、注重自我防护,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各单位要提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和技术检验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场所和单位防疫要求,加强自我保护,切实保障监察、检验人员自身安全。
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延期申请书
2.给全市复工复产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一封信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