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防控第1号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坚持开门营业、坚持不哄抬物价、坚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的防控作用,江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组决定,在疫情期间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退热药、止咳药实行实名制登记销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时,应主动排查购买人的身份信息,询问购买人此前14天内是否有在疫源发生地旅行史或与疫源发生地人员密切接触史,询问购买人是自服还是为他人购买服用,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现役军人证、护照等,证件可为原件、电子证照,药店会员已有身份登记的可不必出示),详细记录购买人和服用人的姓名、住址、体温、联系电话、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疫情防控必要信息,并每天将登记信息报送至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发热的购买人,应劝导其立即到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疗,依医嘱处理。
目前,我市正在紧急研发“阳光药店"平台和“疫情防控”平台。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进驻相关平台。平台正式上线后,将通过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平台上线前,可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指引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途经报送。
二、为保障您及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药、止咳药时,自觉如实、完整申报个人及服用人的身体健康信息,自觉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不得有任何的隐瞒和遗漏。否则,如因刻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居民务必支持配合。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取消时自行废止。
江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组
(代章)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