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各相关经营者: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药店、诊所等各类商家发布广告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二、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广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发布,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进行广告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超出保健功能范围擅自宣传可增强、提高人体免疫力或抗病毒能力等。
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消毒液、家用电器等)广告不得擅自宣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治疗、预防作用。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合格产品的说明书的范围之内,广告中禁止涉及到或夸大本不具有的“杀某某毒”等功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最高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特别提醒所有经营者切勿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行商业炒作,通过店堂广告、户外广告、宣传单张、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捏造、虚假宣传您的商品(或服务)对病毒有一定的作用或有一定的预防作用,更不得利用广告宣传引发社会的不安情绪,欺骗和误导广大群众。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对此类虚假广告和不法广告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