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sxt.gdgs.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企业还将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特此公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