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撤告字〔2019〕1号
江门市荣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名称: 江门市荣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251M8F,住所: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15号104室自编01,法定代表人:黄建国。
黄建国向我局投诉,你公司冒用其身份证和签名作为法定代表人资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我局接诉后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经查,黄建国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04275233)于2017年11月在深圳北站遗失,并于2017年11月9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挂失,有《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2017年11月23日,你公司以黄建国(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04275233)为法定代表人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7年11月11日通过APP活体采集的方式办理实名办税认证。我局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你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签名与黄建国本人签名进行同一性司法鉴定;根据2019年9月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9】文鉴字第653号)的鉴定结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黄建国”签名字迹与黄建国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我局发函江门市税务局要求提供你公司实名办税情况,江门市税务局函复我局,你公司2017年11月11日实名办税认证后期处理迹象明显,初步怀疑为他人利用3D制作软件进行活体建模,躲避APP活体采集。
上述事实,有1、黄建国询问笔录(2019年8月15日);2、《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9】文鉴字第653号);3、黄建国身份证扫描件;4、《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5、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提供江门市荣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名办税情况的函》;6、现场检查笔录;7、江门市荣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3日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涉嫌利用3D软件活体建模办理实名办税,有冒名登记以谋取不法利益的嫌疑,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公司2017年11月23日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伍莉莉、伍周舆 联系电话:3871046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