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卡士高马服装厂有限公司等743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你单位):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自行停业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经原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本局通过在公告栏和门户网站公告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提醒函、邮政寄递核查、税务部门比对数据、现场检查取证等方式,依职权对你单位进行核查,查明你单位自成立至本局立案调查终止之日止,期间已经停业未经营连续1年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告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提醒函、邮政寄递核查证据复制(提取)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你单位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国家税务局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数据比对复函等证据证明。
鉴上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洪均、崔铭海 联系电话:0750-3168197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743户)。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