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价检处〔2019〕1号
当事人: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 址: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8〕27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土地登记)费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处字〔2018〕199号)要求,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人员对你中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间的涉嫌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中心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你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没有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包括土地登记和发证内容)的收费进行企业免征。你中心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间,违反规定继续收取涉及企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共66宗(其中: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36宗、其他企业30宗),登记费标准550元/宗,合计多收价款36300元。
以上事实有你中心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明细表》、《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证据材料以及我局填写的《检查登记表》已经你中心有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你中心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已免征的土地登记(证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第5项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对政府命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
责令改正的内容:
你中心应该举一反三、深刻认识本次检查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不动产登记收费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土地登记(证书)(包括土地登记和发证内容)的收费进行企业免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在本次检查中,你中心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核查期间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统计提供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的明细收取情况,并迅速进行整改,主动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属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第十六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本机关决定对你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13750元上缴国库;
2.罚款363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中心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款项5005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
加处罚款告知:
你中心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