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报送年报,我局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在2019年7月31日前补报年报。限期内仍未报送并公示年报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