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江门市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来访、来信、网络等投诉317宗,已解决305宗,成功处理率达96.2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9.97万元。
一、消费投诉总体情况
(一)按性质划分,投诉前三位分别是:
1.合同问题115件,占投诉总量的36.28%;
2.质量问题101件,占投诉总量的31.86%;
3.其它问题34件,占投诉总量的10.73%。
投诉性质统计表
(二)按类型划分,投诉前三位分别是:
1.日用商品类问题57件,占投诉总量的17.98%;
2.生活、社会服务类问题51件,占投诉总量的16.09%;
3.家用电子电器类问题33件,占投诉总量的10.41%。
投诉类型统计表
(三)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总量下降明显。去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产生了大量的消费投诉纠纷,高达3056宗,是历年同期之最,涉及防疫物资、餐饮预订、旅游出行、教育培训等多个商品和服务领域。而今年上半年,总体疫情防控情势稳定,消费投诉总量与2018年、2019年同期相比,总体波动不大。但是,从今年5月下旬开始,广州、深圳等地疫情升温。受此影响,我市酒店住宿、教育培训、旅游出行等行业消费投诉量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而防疫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市面货源充足,相关投诉呈轻微增长态势。
二、上半年主要消费投诉热点分析
(一)日用商品类投诉占据首位。据统计,上半年日用商品类投诉有57件,占比近一成八,主要集中在家具、厨房用品、卫洁用品以及日杂用品等方面投诉,主要问题反映有经营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参差等。案例:消费者廖女士于去年7月中旬通过某家具公司网上旗舰店购买了一个价值1299元的床垫,从9月份开始使用,但在一个月后即发现床垫存在塌陷等质量问题,遂向客服反映问题并得到正面回复。然而,截至今年6月,商家仍未主动跟进处理相关问题。消费者遂根据商家所在辖区向鹤山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尽快换货或退款。鹤山市消委会接诉后,迅速介入,联系双方了解核实情况。经查,相关情况属实,鹤山市消委会遂联系商家,督促其切实履行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合乎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因为是网上交易、异地交易就忽视相关售后服务承诺的履行。经协商,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向消费者退还5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二)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高居不下。据统计,上半年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有51件,占比达一成六,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美体健身等方面投诉,问题多为预付式消费服务存在卡券退款纠纷、商家停业跑路、商品及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符、不公平条款等;其次为旅游、住宿、餐饮等方面投诉,多为售后服务问题。案例:消费者霍女士去年5月底在江海区某保健中心开通了预付卡并先后充值合共1500元,期间在该商家合共消费四次,但感觉相关工作人员按摩技术不够专业,遂要求商家退回卡内余额800元,但遭到拒绝。消费者认为商家此举不合理,遂向江海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商家尽快退款。江海区消委会高度重视,迅速介入,于5月上旬联系商家,向其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敦促其切实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满意度来打造自身口碑和声誉。经介入协商,商家最终同意退回卡内余额,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三)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仍是热点。据统计,上半年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有33件,占比近一成半,反映问题主要有售后服务态度差、商家不履行退换货义务、产品质量差等。案例:消费者林先生于去年11月下旬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899元的某品牌7公斤型号洗衣机,并于12月初收到货物。然而,消费者后来发现洗衣机侧盖存在明显突出,认为是碰撞造成的,后多次联系售后客服申请保修,但是客服多次承诺上门维修但均无履约。消费者于1月22日到江门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该会介入,督促售后尽快安排上门维修。江门市消委会接诉后,高度重视,迅速联系售后客服,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切实做好各项售后服务,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漠视消费者的权益。经协调,售后客服迅速安排人员上门维修,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三、消费提示:预付式消费 口头承诺不可信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屡屡发生,其中涉及健身、美容美体美发、餐饮等方面消费投诉高居不下,成为投诉的热点和难点。而消费者预付卡使用受限、消费体验感降低等情况更时有发生,一旦涉及退款问题,纠纷较难解决。
案例:消费者在市区某健身连锁店开业前,受当时该店销售员口头承诺办理一张主卡一张副卡的诱导,以4888元开了一张至尊健身卡。随后该店开张,消费者在取卡时被告之只能领一张卡。消费者开卡初衷是实现开两卡以方便家人使用,于是就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协商并直言不可能退款。消费者认为,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骗了消费者,遂向蓬江区消委会求助调解协商退款。接诉后,该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该健身连锁店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并无注明赠送一张副卡,且当时销售员已离职,按照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退款不能接受。消费者认为该店这样做不合理。经该会调解,商家同意投诉者一张会员卡可以同时二人使用,消费者同意该方案,调解成功。
案例析法:根据《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健身店销售人员推介时承诺消费者开一张主卡和一张副卡,消费者支付预付款,但该店发卡时只发一张,违背双方约定,违反经营者义务,因此,消费者有权主张该店按照约定履行或退回预付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及其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该店销售人员的承诺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消费者基于对交易达成的目的信赖,完全相信其销售人员的承诺是代表该店做出的,从而进行交易。因此,该店以员工离职且无在协议上写明赠送副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消费提示:面对预付款消费模式,江门市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做到消费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警惕。一是在事前,冷静地了解商家是否具备资质和售后服务能力;二是在事中,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协议书前着重留意消费金额和服务项目以及退换、违约责任条款,如有附赠项目尽量书面写明;三是在事后,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和书面协议等证据,如遇到不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尽量选择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广东省消费会消费维权网进行登记,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