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某健身连锁店开业前,受当时该店销售员口头承诺办理一张主卡一张副卡的诱导,以4888元开了一张至尊健身卡。随后该店开张,消费者在取卡时被告之只能领一张卡。消费者开卡的初衷是实现开两卡以方便家人使用,于是就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态度恶劣,坚决不同意协商并直言不可能退款。消费者认为,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骗了消费者,遂向消委会求助调解协商退款。
【调解过程】
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该健身连锁店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并无注明赠送一张副卡,且当时销售员已离职,按照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退款不能接受。消费者认为该店这样做不合理。经消委会调解,该商家同意投诉者一张会员卡可以同时二人使用,消费者同意该方案,调解成功。
【案例析法】
根据《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该健身店的销售人员推介时承诺消费者开一张主卡和一张副卡,消费者支付预付款,但该店发卡时只发一张,违背双方约定,违反经营者义务,因此,消费者有权主张该店按照约定履行或退回预付款。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及其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对执行其工作任务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该店销售人员的承诺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消费者基于对交易达成的目的信赖,完全相信其销售人员的承诺是代表该店做出的,从而进行交易。因此,该店以员工离职且无在协议上写明赠送副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在此,江门市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面对预付款消费模式,广大消费者做到消费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警惕。一是在事前,冷静地了解商家是否具备资质和售后服务能力;二是在事中,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签订协议书前着重留意消费金额和服务项目以及退换、违约责任条款,如有附赠项目尽量书面写明;三是在事后,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和书面协议等证据,如遇到不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尽量选择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广东省消费会消费维权网进行登记,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