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
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20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人社发[2019]208号_转发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粤人社规[2019]28号_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