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江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8〕107号)明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1550元/月”,根据上述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95元/月。
请各市(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调整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参数,做好资金计划使用安排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