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试点推进、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让更多的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2010年在开平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力争在2011年将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将台山市、恩平市纳入全省新农保试点,2011年全市新农保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基本模式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原则上应按年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在60周岁前不得支取。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的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建立。
个人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本级和各市、区按以下办法筹集资金:各市、区试点起步第一年,市本级与市、区各负担50%;从第二年起,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按45:55比例分担,与其他市、区则按1:9比例分担。
(3)特殊群体补贴。属农村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参保人(以下简称特殊群体补贴),其个人缴费由本级财政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负责。
各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制定相应鼓励办法,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所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各市、区政府负责。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五)待遇领取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1.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并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
2.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至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费,累计不超过15年,政府的补贴按每年的标准逐年给予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在年满60周岁时因中断缴费的年限须一次性补缴,但补缴年份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且不补发参保人父母养老金。
3.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含15年)。参保人因中断缴费而导致在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延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延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相同)。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制度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未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1)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改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3)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对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至少55元。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
(4)对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确认的列入养老保障范围供养人数的新被征地农民,由用地单位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作为个人缴费的费用,计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新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新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项目性质分别共同负担。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属省重点项目的,除省政府负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其它项目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
(5)符合《关于做好完全被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条件的,可改发市基础养老金。
(八)管理与服务
1.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4)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新农保基金。
(5)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的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政府补贴的本息划入新农保基金。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6)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2.基金征收。
新农保保费统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收缴。具体收缴办法和政府补贴拨付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待遇发放。
(1)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于每年9至11月期间,由所在的村(村改居)委会统一办理生存证明手续,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12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2)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3)参保人死亡后,可发给500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4.受刑事处分的参保人处理办法。
(1)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2)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5.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个人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增加奖励办法,鼓励农民长缴费,多缴多得。
6.基层服务能力建设。
(1)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为各级经办机构配置必要的信息系统设备设施,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信息网络系统。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服务网络。各市、区要加快基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建设,每个镇(街道)要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所,各行政村要设置社会保险管理站,并至少配备一名村社保协理员,提高基层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基层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保协理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本行政村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协助参保人办理个人缴费和申领待遇、协助行政村组织公示和资格审核,受理农村社会保险举报等。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新农保管理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新农保管理经费标准和社保协理员聘请方式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7.基金管理。
(1)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2)新农保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
(3)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组织。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
(4)各级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新农保费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参保人公布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提供参保人个人账户有关信息和新农保政策的咨询、查询服务。参保人有权举报新农保违规、违法行为。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将本村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名单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九)法律责任
1.失去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应在30天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以非法获取养老金处理。
2.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新农保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推进新农保制度全面实施。
新农保政策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接补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一项国家制度安排。各市、区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要求,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大投入,大力推进新农保制度全面实施,力争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做好新农保制度实施工作。要加强宣传发动,广泛深入开展新农保工作重大意义、基本政策和参保办法宣传,引导和动员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认真分析和研究解决推进新农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为全面实施新农保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江门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公安、民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妇联和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各市、区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推进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新农保制度顺利实施。
(三)制订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各市、区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本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听取农民参保意见,并对新农保基金收支情况和本级财政补贴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结合本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提出当地全面实施新农保制度的时间计划,研究制订新农保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求纳入省试点的市、区,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专项申请,经市政府综合比选后报省政府确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