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3〕17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为有效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1、失业保险缴费率由原3%降低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由2%降低至1.5%、职工个人缴费率由1%降低至0.5%,农民合同制工个人不缴费。
2、新的缴费率标准从
抄送:市社保局、各市、区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