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3﹞ 2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促一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2〕15号)、《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和《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642号)的规定,现就2013年度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6.5%缴纳。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江人社发[2012]642号规定,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4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二、暂缓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暂缓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13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照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5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9%执行。
(二)暂缓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13年我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2010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91元的标准执行。即缴费上限为6873元,下限为1375元。
(三)暂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江府办[2010]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参保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最低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征;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2013年度全市最低缴费基数统一按2100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自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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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人社发[2013]27号_关于2013年度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