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是落实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障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使用和维护统筹、组织、管理等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管理以及相关政策咨询、监督投诉工作。
各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信息采集、发放、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授权的业务代理机构协助进行信息采集、系统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采取个人零星申领和集中批量申领两种方式,个人可自主选择申领方式。个人零星申领,由个人到代理银行服务网点直接办理申领工作;集中批量申领,按照用人单位的申请确定其代理银行,并由代理银行上门集中办理申领工作。各代理银行应当服从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的统一调配,规范发放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与服务要求
第六条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标准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并记录个人信息。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身份凭证。作为就业服务、用工备案、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登录网站或通过触摸屏查询相关信息,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3.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可办理在本统筹地区及跨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具体操作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4.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5.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等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各类扶持政策补贴等领取。
6.其他便民服务。可作为银行卡(暂支持人民币借记应用)使用,具有工资发放、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并逐步拓展在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一卡通”应用的功能。
社会保障卡功能,将根据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八条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业务代理机构、
代理银行等涉及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并相应承担因采用技术或管理措施不当引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代理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药店应当自行配置社会保障卡应用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为持卡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依法、准确、完整地向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并自觉遵守本规程、社会保障卡使用办法和相关的规范制度。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分为社保密码和银行密码。社保密码用于办理相关社会保障业务。银行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持卡人领卡后应到该卡所属的代理银行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持卡人未满16周岁的,如有实际需求,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办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特殊情况(如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委托代理人申领社会保障卡,也无法定监护人代办的,由属地代理银行协助办理。
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到发放该卡片的代理银行服务网点按业务规定办理密码挂失。
持卡人在输入密码时,当日连续输入密码错误达3次,该卡进入锁定状态;锁定状态于24小时后自动解除,若48小时内,共6次输入错误密码,持卡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到发放该卡片的代理银行服务网点按银行金融业务规定进行密码挂失或密码重置,解除对该卡的锁定。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和不定期更换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任何人。以社会保障卡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视同本人操作或本人授权的操作。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凭卡免费查询卡内信息和交易记录,代理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代理银行申请更正。
第十五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信息变更回执及相关法律证明到代理银行申请换领新卡。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应由本人到代理银行申请办理。申领人不满16周岁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申领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领人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三)缴纳制卡工本费(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五)非本地户籍申领人及仍未申领第二代身份证的申领人还须提交一张符合第二代身份证标准要求的个人照片(含同步照片数据)。
委托申请的,除应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并交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除应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交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特殊情况(如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委托代理人申领社会保障卡,也无法定监护人代办的,由属地代理银行协助办理。
申领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前款规定提供资料的,代理银行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七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4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20年;持卡人年满4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长期有效。
不满16周岁的,自愿申领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前60日内,代理银行应通知持卡人申请换领。逾期不换的,社会保障卡功能将予以暂停。代理银行应当将停用信息告知持卡人。
第十九条 领卡后,社会保障卡出现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代理银行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领卡后2年内,在卡片物理结构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无法读写芯片的情况,由代理银行负责办理免费更换手续。
持卡人发现卡片存在质量问题或卡数据出现错误时,应当与其代理银行联系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应由参保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报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到选择的代理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可委托他人代办书面挂失,受委托人应同时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通过代理银行服务电话、银行自助终端进行金融账户的预挂失。办理金融账户的预挂失后,本人应当在代理银行规定的预挂失有效期内,持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到代理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未按代理银行规定在自动解挂前办理书面挂失手续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代理银行在受理书面挂失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所在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办理书面挂失7日后,应当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到代理银行申请补办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在申请补办新卡前找到原遗失卡的,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和原社会保障卡到代理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代理银行应当在受理解除挂失申请后解除对该卡的冻结,并书面通知所在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持卡人在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后找回原卡的,原卡不能恢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换领卡时,由代理银行将旧卡收回,并按规定对旧卡进行物理破坏。
代理银行应当在完成制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人领取社会保障卡。
申领人自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之日起一年内仍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代理银行将按规定销毁该卡。申领人再次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重新缴纳制卡工本费。
特殊情况(如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手续的,也无法定监护人代办的,由属地代理银行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从选择的代理银行建立账户当月起算,满一年后,持卡人可以申请转换代理银行。
持卡人若需要转换代理银行的,应当先到原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再到新选择的代理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原社会保障卡由原发卡银行收回并予以销毁。
自新代理银行受理申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代理银行与新代理银行应当配合完成换行交割手续。逾期不能完成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办社会保障卡期间,可以出具代理银行的办卡证明和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办理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告知持卡人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注销社保账户,再到代理银行注销金融账户,注销的社会保障卡由代理银行收回并予以销毁。
持卡人依法退出社会保险的,应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保手续,同时按规定注销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七条 首次发卡以外的制卡工本费,由代理银行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上级另有减免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收取代理费等名义增加社会保障卡发行成本。
第五章 争议和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的相关业务服务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辖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服务网站、意见箱或服务电话反映情况,所提意见将在7个工作日内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电话回复或书面答复。对上述答复不满的,由参保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并报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协调处理。争议较大或情况复杂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