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2〕1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将江门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将江门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意见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现就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入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各级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中央、省垂直部门、驻江门的同类单位以及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公务员基本工资加工作性津贴的总额的1%缴纳,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基本工资加工作性津贴的总额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公务员基本工资加工作性津贴的总额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所需的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工伤保险管理及待遇。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