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0〕73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2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基本权益,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按照《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2号)的有关规定,甲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乙方应接受五邑地区的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标明当班药师(中药师)个人身份及照片,以方便参保人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到乙方调剂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乙方应当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方可调配和销售。
第八条 参保人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应开具票据并盖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章留存根以备核查。
第十条 参保人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时,乙方需核对证件,并将购药明细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药品收费清单(内容包括:参保人姓名、参保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由参保人签字确认,发票存根及药品收费清单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抽查。同时,乙方需按规定(每月1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品收费清单情况汇总送交甲方备案。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的;
(二)参保人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的;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的品种(品种不全的除外);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品种;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的;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市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七)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没有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物代药、允许参保人用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余额提现金、以其他物品充代或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或转移社会保障卡POS机等其它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由甲方提出限期改正直至解除定点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要求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查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调剂记录、处方、账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计算机数据等,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计算机数据,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乙方地址、名称、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变更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并按规定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乙方药学人员人员变更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审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如不办理或逾期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甲方终止服务协议,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因故暂停营业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自吊销或暂停营业之日起终止服务协议,标牌交甲方保管。
第十五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将终止协议:
(一)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二)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药店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连续三次发现无药师在岗的。
第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安装社会保障卡POS机(以下简称POS机)的申请,明确POS机专用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POS机专线电话号码、POS机号、数量等,报甲方审核备案后,再办理POS机安装手续。在协议期限内,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将POS机迁移出原备案的地址、专线电话号码更改或在原备案的基础上增加安装POS机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请示甲方。经同意后,持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如不按本条协议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由甲方提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定点协议,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协议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立即终止执行。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 章) (签 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