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4〕389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社保局,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印发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3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为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请及受理
江门市医疗机构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并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应填报《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以下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在职人员名册汇总表(详见附件2)以及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资料原件;
(三)工伤保险业务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原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
申请成为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同时还须提供广东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审的合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经审核后, 属于材料完备的,在收取材料复印件后将原件(其中二、三项收原件)退回申请单位,并填写《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回执》(详见附件3)。若材料不完备的,应现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发给《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4),申请单位按照书面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审核公布和签定协议
(一)审核确定
对申请材料完备的医疗机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确定定点服务资格,发给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核查不通过的,及时告知不合格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对提供虚构、篡改材料的医疗机构,一经核实,直接责任的医疗机构及所属其它分支机构、延伸机构6个月内不可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协议管理
经审核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应自收到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关于确定成为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详见附件5)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三)公布结果
定点资格确定后,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写《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6)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于2014年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日常监管,年度考评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326号)的规定,
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的日常检查和实行年度考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3.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回执
4.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补正通知书
5.关于确定成为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6.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