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5〕524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5〕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
从
二、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申请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申请,由参保人或家属向我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会区第三人民医院、开平市第三人民医院、台山市斗山镇中心卫生院、台山市慢性病防治站、鹤山市慢性病防治站、恩平市慢性病防治站)提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代参保人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申请受理业务。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不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人以下申请材料:
1.《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鉴定医生签名需经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签名);
2.病历资料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结果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疾病诊断证明需加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公章);
3.参保人近期 1 寸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和江门市社会保障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鉴定医生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或《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参保人现病史、既往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进行诊断后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应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复核诊断,再按上述申请规定办理《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将鉴定医生名单报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鉴定医生情况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原持精神病《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参保人,符合重性精神疾病条件,经我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后,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方可享受重性精神疾病相应的待遇;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条件的,仍可按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享受待遇。
附件: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