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经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监督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8章71条,分总则、监督内容、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预防机制、法律责任、附则。
一、此次《监督条例》的修订有什么意义?
此次修订的《监督条例》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上位法要求,紧密结合广东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总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二、江门市在贯彻实施《监督条例》上有什么举措?
(一)组织做好全市培训工作。制定系统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对象,积极做好对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相关参保企业代表、相关定点医药机构代表、社保业务合作银行代表等与条例实施密切相关人员的《监督条例》解读和培训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运用户外广告屏、移动车载LED显示屏、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等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样的宣传方式,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江门市住建局在新侨都酒店、汇悦城、一汇广场、中泰莱酒店、住建大厦、新车站等多个人口密集地区的户外广告LED屏上投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宣传公益广告,在平峰时段和高峰时段安排短片滚动播放。
(三)制定配套政策。我市出台了《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对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管理、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所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将给予奖励:一是有明确被举报主体的;二是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的;三是举报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举报范围,且举报内容详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四是举报人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五是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查实欺诈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查实欺诈金额的5%计算予以奖励,低于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你能否列举一些具体案例?
案例一:隐瞒不属医保基金支付的情形(如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境外治疗的,明确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如参保人梁某故意隐瞒入屋偷盗摔伤骨折事实,虚构在自家建房摔伤的事实,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经调查取证后,责令梁某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1.6万元,并将其列为社保重点监督对象。
案例二: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如某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虚增患者住院时间和虚增药费、检查费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经立案侦查后,对该医院法人代表和主治医师给予刑事处罚。
四、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我想挂靠在朋友公司的名下参加社会保险,这种做法合法吗?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举报公司没有为员工参保是否有奖励?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若同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5个条件的,将给予奖励。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立案后,经调查核实,确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查实欺诈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欺诈金额是指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金额。
3.对没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的,按2009年10月制定的《江门市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即按照罚没金额的2%-5%确定给予奖励,每案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我自己没有医保,能不能拿我家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报销?
这是不合法的。《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六)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他人身份办理住院报销用的是医保统筹账户的钱,享受的是社会保险待遇,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有可能触犯诈骗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大提高了骗保行为的违法成本。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骗保行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
(四)我能不能用自己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支付非医疗费用或者将个人账户中的钱提取出来?
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规定,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看病购药、健康体检,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为职工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能提取现金(退休参保人异地定居或参保人死亡除外)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