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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