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函〔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家政企业缓缴社保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求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4日
关于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及家政企业缓缴社保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57号)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