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粤人社函[2022]329号_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