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0]573号
各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江 门 市 委 组 织 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一 ○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聘对象和范围
全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除139号令规定免予公开招考的人员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外,新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的程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招考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试用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考计划
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额内,根据岗位设置的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应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卡,并将招聘计划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考计划核准后,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并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程序、报名资格条件、报名办法、考试时间、地点安排及监督投诉电话、成绩公布、聘用人员公示方式等。
(三)组织报名
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开始组织报名。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审查报名者资格条件。
(四)考试
1.组织机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工作由江门市人事考试中心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笔试由江门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面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招考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置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3.命题和成绩公布。试题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制。笔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门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面试成绩在面试完毕后当场向考生宣布。
(五)体检和考察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六)公示、试用与聘用
1.公示。事业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将聘用人员函件、《江门市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表》、考察鉴定等材料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统一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江门市人事考试中心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所反映情况及时作出回应。对实名反映情况的,须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向反映情况人反馈。
2.试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3.聘用。试用期满由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坚持“注重业绩、任人唯贤、群众公认”的原则,重点考察被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等情况。根据被考察对象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鉴定表》,由试用部门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确定聘用与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办理解聘手续。
三、符合139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对象进入市直事业单位的程序
(一)符合139号令第三条第一、二、六款规定的人员进入市直事业单位的程序
1.提出聘用意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岗位空缺情况以及拟聘对象的专业特长提出聘用意见。
2.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将免予公开招考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函件、编制使用卡和拟聘人员学历、专业职称或技术特长等相关证明材料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二)符合139号令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人员进入市直事业单位的程序
1.提出聘用意见。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和编制空缺提出聘用意见,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将相关材料送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同上)。
(三)符合139号令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人员进入市直事业单位的程序
1.测评考核。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对符合本款规定人员的能力和工作经验进行测评考核。
2.提出聘用意见。根据测评考核结果,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聘用的,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将相关材料送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报送材料同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应在严格贯彻执行139号令的基础上,参照市直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本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二)市直各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依据和标准。在实施公开招聘过程中,设置招考条件要以岗位需要为依据;审核考生资格条件要以公告为标准;考察拟聘人选要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原则;考核聘用人员要以适应岗位能力为准绳,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