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6〕4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
江门市实施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认定或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在获得《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同时,获发“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绿卡”(以下简称“绿卡”)。从获发绿卡之日起,持卡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持绿卡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持卡人”)仅限在江门市范围内享受相关待遇。涉及需要申请的事项,可到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相关部门申请。
第四条 市民待遇
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待遇外,非江门市户籍的持卡人在享受江门市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便利方面可视同江门市本市户籍身份。
第五条 居留许可
持卡人是外国国籍的,可凭绿卡签发居留期最高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六条 换领驾照
持卡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人才落户
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入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
持卡人在江门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子女(包括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以及在本市参保的持卡人的新生儿)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子女入学
(一)持卡人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下同)在我市入读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均可享受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不迁移户口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其父母工作地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若参加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按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二)持卡人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可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属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其父母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根据《江门市领军人才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和《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入选的领军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子女,由各市、区教育局优先照顾安排。
(四)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持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由居住地属地教育局核定安排入学。
持卡人如要求安排子女入学的,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属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教育局提出子女就学申请(参加江门市中考的,需在中考报名前)并提交相关材料。属地教育局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条 配偶就业
持卡人配偶申请协助就业,属公务员身份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出就业协助申请,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协助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属于其他身份人员的,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市、区“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出就业协助申请。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
(一)每年组织持卡人进行一次免费常规健康体检,持卡人可自愿选择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二)凭绿卡在附近的家庭医生诊所登记签约,持卡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我市家庭医生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驿站
定期组织持卡人到我市人才驿站开展休闲活动。
第十三条 绿卡的制发、管理等工作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兑现绿卡待遇所需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绿卡信息实时录入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并与业务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互通互联互审,加强高层次人才绿卡的信息化建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仅限持卡人本人享受,但明确持卡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或绿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改绿卡信息或注销原绿卡并补办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江门工作的,应在离任前将绿卡交还原单位,原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交回绿卡。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销。
第十八条 绿卡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发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享受绿卡待遇的资格,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并收回绿卡: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提出处理意见,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处理结果应及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实施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