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6〕4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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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精神,通过“名师名医名家”的选拔、认定和使用,重点培养扶持一批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充分发挥“名师名医名家”在我市各行业、各专业领域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师名医名家”是指在我市教育、卫生、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传统工艺、农村经济等各个行业的各自学科、专业领域中起核心作用,在其学术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名师名医名家”应该达到广东省内同行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进行选拔的具体行业和名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每年开展“名师名医名家”选拔的具体行业,并与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当年 “名师名医名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名师名医名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在业内专家和社会认可。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选拔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隶属关系、各种经济性质单位中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创新创业、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文化传承的在职专业技术、高技能、经营管理、农村实用人才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选拔。
第七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选拔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崇尚科学,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
(二)能把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指导、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开展正常业务工作。
第八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的候选人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相关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主持我市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为我市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科研成果显著,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类的重要奖励。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发表过一批重要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突出,学术思想和学术论著对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等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在工程技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成果或专利在实践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医术高超,在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较大贡献,业绩为社会和同行公认。
(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卓著,获得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从事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有重大技术突破,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等工作,在专业领域内获得较高荣誉称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从事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具有代表性和较大的影响;积极参与并带动群众传承农村技艺活动或从事相关工作。获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九)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业务精通,学术、技术水平较高,能代表我市同行业最高水平,对推动本专业领域发展有重大影响,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并在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章 选拔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九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选拔要按照发布公告、推荐和申报、组织评选、公示、报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汇总行业主管部门的人才调查结果,提出每年名师名医名家评选指标行业分布和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具体选拔办法,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经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设立评委专家库并成立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评委由省内外专家以及从江门市专业技术评委库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选要设立面试答辩环节,通过面试答辩考评候选人的业绩成果和技术水平。评选活动结束评选委员会解散,不设任期。
第十二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人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并将名单同时报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相关部门人事、纪检人员进行核查并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可根据《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认定办法》评定为不同层级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可领取江门市“人才绿卡”,同时享受“人才绿卡”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在江门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500-1000元的人才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被评定为一级高层次人才的每月1000元;获得省级荣誉称号或被评定为二级高层次人才的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月500元。
第十五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应积极发挥在行业内、本学科、专业的领军作用,把握本学科和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积极培养年轻的学术和技术骨干人才,推动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和科技咨询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主持和参与制定我市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对管理期限内的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由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是上述第十五条的执行情况。考核结果记入本人考核档案,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其人才特殊津贴:
(一)在享受津贴期间调离我市的;
(二)在享受津贴期间不再从事相关管理、技术工作的。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称号及有关待遇,撤销公告向社会发布: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骗取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四)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对应取消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称号及有关待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专家工作室”的评选与管理
第二十条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汇总行业主管部门的人才调查结果,提出每年“专家工作室”评选指标行业分布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室”评选基本程序
(一)制定评选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可操作的“专家工作室”竞争选拔方案,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专家工作室”的评选对象和范围。一般从当年评选出的“名师名医名家”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选拔方案,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评选出10个“专家工作室”。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门评委会,负责“专家工作室”的评选工作。“专家工作室”评选结果同时报送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年在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建设经费,对“专家工作室”进行扶持,给予每个专家工作室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与评选出的“专家工作室”签订工作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年度考核。协议内容包括工作制度、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以及完成计划的目标要求和时限、考核结果的使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的奖励经费及相关工作经费在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管理和监督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