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局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江门市人民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中反映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粤劳社〔2007〕103号文第一条中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国家 税 务 局 广 东 省总 工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