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即使告诉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工作;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五条 以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90年01月18日
附一:《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名词解释
1、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8小时工作日之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指8小时工作日之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3、高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4、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