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 加快推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要求,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争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建工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基础性指标。目前我省劳动关系虽然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劳动关系的动态特征,极易受各种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省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依然存在,企业传统用工管理模式与新生代职工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对于稳定就业局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尤为重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不仅是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顺民心得民意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远之策。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规划纲要》、《备忘录》和《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企业、工会联动相结合、示范点探索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激励先进与鞭策后进相结合,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不断开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实的社会保障,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目标任务。以社区(街镇)、工业园区、行业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为基本创建单位,以“十个全面”为目标全面推进创建工程。2010年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的所有县(区、市)都必须选定至少一个社区(街镇)、工业园区或行业作为示范点。按照以点带面,积累经验,树立典型的原则,逐步扩大创建工程覆盖区域。到2013年,各市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5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30%。到2015年,各市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7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60%。到2020年,各市参加创建工程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的9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示范点达到80%,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实现我省各类企业与广大劳动者和谐共处、携手共进、互利共赢,将我省创建成为规范有序、公正均衡、和谐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
二、参与推进创建工程企业建设的要求
(四)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9%以上,3年以上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不低于70%。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进劳动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劳动合同履约质量。按规定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规范用工管理,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五)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重点,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企业薪酬管理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六)全面落实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参照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吸引和稳定职工队伍。
(七)全面执行劳动标准。严格执行工时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使用童工。
(八)全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依照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听取工会和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九)全面改善用工环境。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实现职工体面劳动,提高职工归属感,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推行企业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建立职工晋升机制,帮助职工实现自我价值。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高职工队伍的知识技能水平。
(十)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十一)全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清查制度。开展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培训,如实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有毒有害劳动场所定期检测和岗位人员定期体检。提高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确保不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十二)全面组建企业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企业工会,职工入会率达90%以上。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健全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厂务公开制度,畅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渠道,增强企业工会活力,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十三)全面建立企业内部协调机制。畅通企业和职工的沟通渠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发挥企业自我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全面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形成推进创建工程的工作格局
(十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作用。广泛建立劳动保障普法基地或联系点,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企业(工厂)活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提高电话咨询服务质量,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不断拓宽信访渠道。实施企业用工管理水平提升计划,出台可供不同类型企业参照使用的用工管理模版。加强粤港澳劳动关系协作,借鉴港澳先进社会管理经验。构建多渠道开放式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建立灵敏、高效的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全面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大力推行工资支付监控系统,完善与公安部门维稳协作机制和与人民银行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和粤港澳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事务性工作,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协调公益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加大行业、区域基层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力度。推动工会组织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机制,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积极参与劳动纠纷事件的调处,建立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机制,协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六)积极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总结和推广企业内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七)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完善三方机制的组织体系、运作模式和工作制度,提高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三方机制的影响力,切实发挥三方机制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吸纳工商联、行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创建工程,增强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十八)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的作用。企业要守法经营,高度重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按照“十个全面”的标准,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宽松友爱、乐观向上的企业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广大职工要诚实劳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增强对企业发展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努力为企业多作贡献。劳动关系双方要积极发挥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企业与职工和谐共处、携手共进、互利共赢。
(十九)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整合基层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建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充实基层服务平台协调劳动关系的力量,根据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和职工人数,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解决所需费用。
四、建立创建工程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工程的重要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创建工程的统筹协调,细化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把创建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对创建工程所需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
(二十一)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外经贸、卫生、国资、地税、工商、安监、金融办、人民银行、工会、妇联、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及时介入处理突发事件,共同做好推进创建工程各项工作。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各示范点和企业创建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将创建工程与地方维稳综治考核挂钩,落实属地化责任原则。对达到创建工程标准的地区、示范点和企业给予高规格表彰,在信贷、技术研发和改造、企业上市、土地安排、在岗职工培训、企业和企业家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创建工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工程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指导、推动创建工程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意见精神和创建工程工作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