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补贴领取对象 |
基本条件 |
标准 |
补贴期限 |
申请材料 |
备注 |
1 |
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
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毕业后12个月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
2000元 |
一次性 |
(1)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个人银行账户; (6)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
申请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也可以由吸纳就业的企业代为申请。 已实现网上申请的项目应当进行网上申请,并按照网上申领的简化程序提交资料(下同)。 |
2 |
求职创业补贴 |
江门市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残疾人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1500元 |
一次性 |
(1)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5)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
1.个人申请。江门市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申请; 2.初审。学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于 3.拨付补贴。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在 |
3 |
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
小微企业 |
小微企业招用应届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 |
1年 |
(1)人员花名册; (2)人员的劳动合同; (3)就业创业证; (4)毕业证书;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6)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
4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毕业后12个月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实际缴费额的2/3 |
一般3年 |
(1)由本人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本人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个人银行账户。 |
申请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
5 |
创业资助 |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技工院校学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 |
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创办初创企业,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5000元 |
一次性 |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在校生生的提供学生证;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已实现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以初次正式申领补贴之日核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
6 |
租金补贴 |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技工院校学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 |
在校及毕业5年内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 |
每年最高6000元 |
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参照创业资助的要求提供);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已实现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
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
7 |
个人创业及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应届技工院校学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的,双方可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者本人及其招收的毕业生按照创业实体为他们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一般为3年 |
(1)人员的花名册; (2)劳动合同复印件(创业者本人除外);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创业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创业实体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7)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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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科技型小微企业 |
我市经确定为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10月1日后新吸纳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 |
试行期1年( |
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申请补贴的,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填写申请表,同时将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上传供审核: (1)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符合条件劳动者的身份证; (3)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学历证书(证明) |
该项目必须通过网上申请。 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部门通知企业办理现场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或指导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 |
9 |
临时生活补贴 |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登记失业的应届困难家庭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 |
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
最长不超过6个月 |
(1)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5)个人银行账户。 |
申请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
10 |
见习补贴 |
见习单位 |
毕业后12个月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 |
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 |
最长为6个月 |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2)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4)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5)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
参加见习的应为应届毕业生身份(获得毕业证书12个月内) |
11 |
岗位 |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毕业5年内的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
每人每月300元 |
一般为3年 |
(1)人员花名册;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
12 |
鉴定补贴 |
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学生 |
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学生,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每人200元 |
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
1.《鉴定补贴申请表》; 2.《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需学生签名); 3.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学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校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
含非广东生源 |
13 |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税费减免 |
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毕业年度内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每年每户最高9600元 |
3年内 |
需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注册后向税务部门申请 |
需从事个体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