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16〕27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的精神,为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绩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强创业动力,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管理。
2.明确定位、突出重点。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能力好的创业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3.集成资源、完善链条。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业创新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4.优化管理、提升效能。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等形式组建或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滚动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15年至2018年,各市、区至少新增一家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水平进一步提高,市通过综合评价、事后奖补等办法,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工作,带动创业孵化基地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指导各市、区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应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政策咨询、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专家帮扶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统计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还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三、鼓励多形式建设孵化基地
(一)支持政府投资建设。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通过新安排土地、新建物业或盘活闲置厂房,利用政府物业、共享学校场地,利用现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2015年至2018年,各市、区每新增一家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具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的规定执行。
(二)引导社会投资建设。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对满足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的,由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牌匾,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利用各类资源。创新创业服务形式,加大与中小企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以及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各类新型孵化平台的沟通联系,指导其拓宽服务对象,优化创业服务水平。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将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各类新型孵化平台依程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孵化补贴,实地开展专项政策宣讲,盘活整合各相关机构的资源,加大项目推荐、专家指导和创业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强日常业务的指导和帮助,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能力。
四、全面提升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水平
(一)创新管理机制
1.健全管理机制。对于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既可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形式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与扶持力度,加强管理服务团队的建设,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2.集成服务资源。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对现行政府部门涉企政策进行梳理,制作精简易懂的政策指南,供在孵对象参考。集合基地创业项目资源,开展项目推介会、专家指导、提供创新技术支持、“一站式”专业化事务代理等资源对接,加大服务资源的一体化集成程度。
3.开展特色创业活动。邀请创业投资机构、小额融资机构和银行等机构参与,指导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专家讲座、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孵化对象和相关机构搭建对接平台。
(二)培育示范性基地
1.对于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已获得市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20万元基地建设补助的,按差额给予10万元补助),具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的规定执行。
2.我市结合当年资金预算和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按照“集中申报、择优评定”原则,不定期开展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认定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见附件1)。
(三)统一标识规范
各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使用全省统一的创业孵化基地标识。对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江门市XX创业孵化基地” 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对县(区)一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XX市YY创业孵化基地” 或“江门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对于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加挂“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江门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升日常监管水平
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的监管,强化对基地运行情况的巡查力度,做好基地运行情况的跟踪统计。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按照我市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基地运作数据,并按要求时间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和重大变化情况,并根据工作要求协助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对于政府参与投资的孵化基地,其基地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认定、再申请”的程序开展,属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由我市集中时间开展,还需引入专家评审环节。基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加强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台账,保障资金使用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各市、区要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擅自设立入孵协议以外收费项目的;
3.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4.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5.认定有效期满后不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8.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9.出现其他由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工作,切实把握并推荐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从基地立项、资金筹集、施工建设、工程验收等的基建环节再到基地管理、孵化团队入驻、孵化服务开展等运营环节的实施与衔接都要安排好专人负责,督促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高标准开展。我市将把各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2.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3.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续期程序
4.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续期申请表
5. 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企业名册
6. 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员工花名册
7. 创业孵化基地自评报告
8.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评估表
9.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估表
10. 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参考文本)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